浙江省毒理学会会员管理制度

日期: 2026-10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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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  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毒理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员管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学会健康发展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浙江省毒理学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  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及其管理。


第二章 入会
  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,应当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或具有一定影响。
  第四条 入会程序: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证明材料;(二)在学会官方网站上进行注册并缴纳会费。

  第五条 分支(代表)机构发展会员须经本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授权,会员资格由本会统一审核确认。


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  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(二)参加本会活动;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  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;(二)执行本会决议;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(五)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。


第四章 会费管理
  第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经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,并向社会公开;会费收缴坚持自愿原则,不得强制收费、只收费不服务。
  第九条 会费收入全部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管理,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,定期公布收缴和使用情况。

  第十条 本会每年开展会费收缴工作,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;收缴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按规定公开。


第五章 会员服务与管理
  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和档案,记载会员基本信息、入会时间、职务变动、参加活动及缴纳会费等情况。
  第十二条 本会通过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专题培训、学术会议、科普活动等渠道为会员提供服务和交流平台,每年面向会员开展培训、咨询等免费服务不少于一次。
  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和诉求反馈机制,及时了解会员需求,回应会员关切,提高会员参与度和获得感。

  第十四条 会员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备。


第六章 退会与除名
  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;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  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制度、损害本会声誉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,经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,可予以除名。

  第十七条 退会或除名会员涉及会费、荣誉称号等事宜,按照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处理。


第七章 附则
  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浙江省毒理学会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  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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